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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有態度】
目前湖北武漢市有多家企業選擇了將污水處理交第三方運行管理的模式,幫助企業實現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達標運行、經濟運行是格林公司的愿望和目的,武漢格林環保設施運營有限責任公司,也將繼續為您關注工業污水、 生活污水污水處理外包、污水處理運營的行業動態。
12月20日至21日,中央城市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提出,“轉變城市發展方式,完善城市治理體系,提高城市治理能力,著力解決城市病等突出問題”。
城市病是指城市快速發展過程中所出現的各種不良癥狀,如人口膨脹、交通擁堵、就業困難、住房緊張、貧富兩極分化、公共衛生惡化、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等。
筆者認為,貫徹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著力解決城市病等突出問題,治本之策在于轉變城市發展方式、大力推進城市綠色發展。推進城市綠色發展,應把握以下5個措施。
一是以空間均衡發展治理城市無序開發和人口過度聚集。要嚴格控制特大城市規模,增強中小城市承載能力,促進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
城鎮化必須同農業 現代化同步發展,城市工作必須同“三農”工作一起推動,形成城鄉發展一體化的新格局。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工業用地、交通設施用地、綠地等 主要用地要有適宜的比例,促進城市內部空間的優化布局。
要以城市群為主體形態,科學規劃城市空間布局,實現緊湊集約、高效綠色發展。采用美國式的大城市無 序蔓延發展,會成倍增加資源能源消耗和環境壓力;采取德國城市均衡布局的發展模式,會成倍節約資源能源消耗和減少環境壓力。
在規劃管理體制上,要以主體功 能區規劃為基礎統籌各類空間性規劃,推進“多規合一”,為空間均衡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是以綠色經濟發展促進城市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提升城市活力和競爭力。
綠色經濟發展政策主要包括可持續規模政策和有效配置政策。可持續規模政 策就是要實行土地、水、能源總量控制政策,以地定城,以水定城,堅持集約發展,框定總量、限定容量、盤活存量、做優增量、提高質量。
有效配置政策則是要大 力推進工業、交通和建筑三大領域的節能減排。同時,給自然資產定價,向自然資產再投資,提高城市生態環境承載能力。
三是以共享發展促進城市社會公平和和諧發展。加強對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戰略研究,統籌推進土地、財政、教育、就業、醫療等領域配套改革,促進有能力在城 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
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繼續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加快城鎮棚戶區和危房改造,加快老舊小區改造,解決中低收入階 層住房問題。
四是以環境可持續發展創造優良的城市人居環境。要把好山好水好風光融入城市。大力開展生態修復,讓城市再現綠水青山。
要控制城市開發強度,劃定水體保護 線、綠地系統線、基礎設施建設控制線、歷史文化保護線、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防止城市攤大餅式擴張。要堅持集約發展,樹立精明增長、緊湊城市理 念,科學劃定城市開發邊界,推動城市發展由外延擴張式向內涵提升式轉變。
要加強和完善城市交通、能源、供排水、供熱、污水、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建設,提高 大氣、固廢和污水治理能力。
五是以文化可持續發展治理千城一面和促進城市特色。加強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保護自然景觀,傳承歷史文化;加強對城市的空間立體性、平面協調性、風貌整體性等方面的規劃和管控,留住城市特有的地域環境、文化特色、建筑風格等。
亞里士多德曾說:“人們來到城市,是為了安全地生活;人們留在城市,是為了更好地生活。”治理城市病,需要攻堅克難;轉向綠色發展,需要政府、社會、市民三大主體共同努力;讓城市生活更美好,則需要將綠色發展措施落到實處。
生態賠償是一個法律意義上的概念,這一點在《試點方案》也有所體現。方案中多次出現侵權、擔責、索賠等,這說明生態賠償強調的是法律上由于損害方的任何原 因導致對他人環境權的一種侵害。
無論在公法還是私法上都是一種明顯的侵權行為,而且具有受損對象不具體、賠償主體不明確等特點,與生態補償區別明顯。
同時,由于受損對象難以具體化,《試點方案》提出由省級地方政府作為受償主體,這樣規定,也避免了受償主體的隨意性。因此,生態賠償具有強制性、契約性和懲 罰性。由于受償人是政府,生態賠償的利益關系具有行政關系特征,賠償權利人和賠償義務人是不對等的行政管理關系。
從經濟學上分析,生態補償和生態賠償概念均是基于外部性理論而產生,但兩者卻反映了外部性的不同方面。
生態補償可以看作是對受償人的生態正外部性收益內部 化手段,是生態受益人主動、有意識地承擔生態補償成本,達到生態環境的成本與收益均衡。生態賠償則不然,《試點方案》提出,由試點地方省級政府提出賠償權 利,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可舉報要求賠償。
可以看出,生態賠償更傾向于對損害主體環境負外部性一種事后矯正,是賠償義務人的被動反應。如果說生態補 償是一種激勵性機制,而生態賠償則是懲罰性機制。在賠償款項上,不僅要包括功能恢復性價值,還應該包括損害行為懲罰性費用,增加其違法成本和損害成本。
從結果看,理論上,生態補償可能會接近生態服務價值的上限,而生態賠償則是趨向生態服務價值的下限。在這種意義上,有必要通過立法,對生態環境價值賠償的技 術鑒定和價值評價標準做出明確規定,避免逐底競爭式的審判案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