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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環境保護法》將于2015年1月1日開始實施。作為環境執法人員更要對新環保法爛熟于胸。前日已是芙蓉區環境監察大隊大隊長許杰參加的第三輪學習培訓了。雖然“充電”時間不長,但他的收獲可不小:因為新環保法明確規定,環保部門有權查封、扣押污染企業的設施,責令其停產整治,甚至最終關閉污染問題嚴重的企業。
環保執法常遇“尷尬”
“一直以來,環保部門由于勢單力薄,執法長期力不從心。我們沒有關停企業的強制權,只能請求相關部門幫忙依法停水停電,開了罰單,企業不聽,我們向法院申請強執,企業在工商變更一下名字,我們又重新走流程,一拖又大半年。”許杰的困惑亦是環保部門執法難的縮影。
“企業停下來就要貼封條,或者關停,但是法律沒有賦予環保部門這個權力,只能責令其停止生產,執法人員一走,有些企業又動起來了。” 許杰告訴記者,按現行環保法規,只有“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環保部門并沒有強制執法權。需要貼封條查封企業的話,要由工商部門執法。而“責令停業、關閉”,作出限期治理的由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事業單位停業、關閉,還須報國務院批準。
嚴禁非法排放危險廢物
而新環保法的規定,讓許杰今后的執法有了更多的底氣。據悉,新環保法明確了“查封扣押、限產停產”原則。排污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的:非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危險廢物、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 、含重金屬污染物或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非法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非法排放、傾倒污水處理廠污泥及化工、印染、電鍍、造紙、制革等工業污泥的;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或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啟動后,未按照要求執行停產、停排措施繼續違法排污的。遇到上述幾種情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都可以依法查封、扣押排污者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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