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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近日從環境保護部環境標準研究所獲悉,《農藥工業水污染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標準》)整合制訂及相關技術性工作正在進行,計劃于2014年內征求意見。目前處在初稿討論和完善階段,《標準》有望2016年發布。
“整合制訂《農藥工業水污染排放標準》的思路是以法治的思維和方式,更加注重標準的可實施性,推動企業做好全過程環境管理,包括各項污染產生的預防措施,以及在企業投產前后,建設和運行好相應的污染處理裝置設施。”
環境標準研究所相關研究人員告訴記者。
目前我國農藥行業的特點是:集中度較低,國內原藥生產企業約500家,制劑企業1800余家;行業出口導向明顯,2013年,出口農藥超過100萬噸,進口7萬多噸;自主知識產權少,生產工藝先進程度不高;行業污染重,當前以園區化治污為主,但環保水平未有本質性的提高。
與此同時,國內環境形勢卻發生了深刻變化:一是新《環保法》即將實施,將采取按日計罰的措施,而根據兩高司法解釋,排放超標3倍就屬于違法行為;二是水行動計劃在制定過程中;三是三中全會提出監控所有污染物的要求;四是2013年5月,環保部發文開展了草甘膦(雙甘膦)生產企業的核查工作,市場反應強烈。
在這樣的形勢下,農藥行業現在執行的《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為通用標準,其間接排放限值(三級值)過寬(COD為1000mg/L),且特征污染物指標覆蓋面不足。如現行標準只覆蓋了對硫磷、甲基對硫磷、馬拉硫磷等項目,已經過時;現行標準中磷酸鹽限值是0.5/1.0mg/L,但對于有機磷類等農藥企業來說非常嚴格,缺乏針對性;同時,綜合排放標準中的最高排水量實質是針對工藝用水,無法實現監管,現實中稀釋排放現象比較普遍。
據該研究人員介紹,整合制訂后的《標準》主要內容:一是設置綜合毒性指標,包括發光細菌急性毒性等項目,預計實施日期晚于標準中其他指標2~3年。二是注重間接排放要求及其可達性。因為企業相對于工業園區,其治污措施重點是加強預處理(降低COD,去除特征污染物,除磷,除鹽等),而非生化處理,所以,COD的間接排放要求預計設置在400~500mg/L,但當BOD/COD很低,可生化性差時,將執行更嚴格的限值。而且根據相關文件要求,間接排放不允許進入城鎮污水處理廠,若經由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水管線排放,將按直接排放限值執行。三是將特征指標納入監管。新標準擬提出60余項特征指標,并明確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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