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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環保為您關注】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和住建部近日聯合發布《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就污水處理費的征收繳庫、使用管理等問題作出規定。該《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辦法》嚴禁對企業違規減免或者緩征污水處理費。
《辦法》規定,污水處理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鼓勵各地區采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共同參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合理分擔風險,實現權益融合,加強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
根據《辦法》,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并已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的污水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依法進行處罰。
《辦法》特別明確,嚴禁對企業違規減免或者緩征污水處理費。已經出臺污水處理費減免或者緩征政策的,應當予以廢止。
《辦法》明確,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應當定期公布污水處理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狀況等信息。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包括污水處理費安排的支出和財政補貼資金)實行預決算管理。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預算執行情況編制年度決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納入同級財政決算。
《辦法》還明確,單位和個人違反《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擅自減免污水處理費或者改變污水處理費征收范圍、對象和標準的;隱瞞、坐支應當上繳的污水處理費的;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污水處理費的;不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將污水處理費繳入國庫的;違反規定擴大污水處理費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的;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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