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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環保 為您關注】(來源:法制日報)
將監測數據造假問題從行政層面上升到法律層面,具有更高的約束力,被認為是新環保法的亮點之一。環境監測數據造假固然可惡,但指使環境監測數據造假更可惡
4月1日,在有數百名各地監測站負責人參加的現場工作會上,環保部副部長吳曉青坦言,有的地方確有監測數據造假的問題。他同時告誡,數據真實可靠是監測工作的底線,絕對不能觸碰,環保監測人員要像對待生命一樣對待監測數據。
環境監測數據造假,不僅直接誤導環境管理決策,而且嚴重損害環保部門和政府公信,害莫大焉。應當看到,環境監測數據造假的根源在于利益驅動,概括起來造假的情形主要有三種:一是排污企業造假,通過干擾自動監測設備的正常運行制造假數據,達到少交甚至免交環境污染稅費的目的;二是環保部門造假,通過編造、篡改監測數據以顯示治污政績,進而為相關人員的晉升鋪路;三是地方政府造假,即地方政府領導授意、指使環保部門編造、篡改監測數據,以達到減輕環??己藟毫Α崿F環境質量達標、維護地方形象的目的。
今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新環保法明確規定:監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范,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對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要予以懲處,追究法律責任。這一規定,將監測數據造假問題從行政層面上升到法律層面,具有更高的約束力,被認為是新環保法的亮點之一。在筆者看來,環境監測數據造假固然可惡,但指使環境監測數據造假的行為更可惡。因此,指使造假者應當罪加一等、對其懲處應更為嚴厲。
然而,現實卻是追究篡改、偽造監測數據者易,懲處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者難。也就是說,新環保法的有關規定用于追究企業造假、環保部門造假易,而用于追究地方政府造假難。因為即便不考慮指使他人篡改、偽造監測數據者大多位高權重的因素,單是在追究責任時要想找到他們指使造假的證據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事實上,現實中已經有一些指使造假者因為證據不足而免于懲罰。違法成本過低,正是指使造假屢禁不止、層出不窮的重要原因所在。
在此情形之下,筆者以為,遏制環境監測數據造假有必要借鑒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建立領導干部指使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機制,并使之成為一條高壓線。相信隨著一些領導干部指使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典型案件的發布,環境監測數據“干預留痕”機制的震懾效應將越來越大,成為遏制領導干部指使環境監測數據造假的一把利器。
目前,環保部已著手制定《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處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不過,在辦法出臺之前,也不能讓環境監測數據造假成為管理的真空地帶。上級環保部門要加大上報環境監測數據抽查力度,對發現數據造假的行為,堅決依法處理決不姑息,倒逼環境監測人員尊重科學、如實上報,為環境監測數據造假人員頭上豎起達摩克利斯劍,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法正本清源,確保環保工作舉措有的放矢、用在刀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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