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污水處理運營 污水處理外包 工業污水處理 污水處理第三方運行 工業廢水處理 生活污水處理
【格林有話說】
廣東省日前公布,對公眾積極舉報三類環境違法行為,給予最高8萬元獎勵金額。
按照征求意見稿,東莞擬規定給予舉報非法排放工業污水者最高不高于8萬元的獎勵。廣大市民可以在2015年7月24日前將書面意見以傳真、郵寄或電子郵件的方式反饋東莞市法制局。
刑事立案案件一次性獎勵8萬元
環保部門近親屬舉報不能獲獎勵
處罰決定書生效15日內可領獎
具體包括:舉報人未明確指出企業的具體違法行為,僅反映污水外排現象的;因自然災害、緊急停電等不可抗力事由導致污染防治設施不能正常運轉,造成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而企業已按要求采取補救措施的;舉報前違法行為相關線索已被環保部門掌握的;本市環保部門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舉報的;舉報無牌無證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的;被舉報企業與實際違法主體不一致的;舉報的違法情形與實際違法事實不一致的。舉報人提交舉報材料時未明確提出獎勵訴求的。法律、法規及本市另有規定不符合獎勵條件的。
舉報案件被查處,企業已按要求改正違法行為,或違法行為已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結案,該企業再次出現前述所列違法行為的,可繼續舉報并獲得獎勵。
被舉報企業同時有多項違法行為的,對舉報人不累計獎勵,以其中最高的獎勵標準予以獎勵。
舉報人應如實提供本人的真實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和被舉報企業的準確名稱、詳細地址、具體的違法排污線索及相關材料。
市環保有獎舉報中心受理舉報后,應填寫《舉報獎勵受理記錄表》,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執法人員到現場查處;因客觀原因不能及時查處的,經主管領導批準可以適當延遲,但市環保有獎舉報中心應向舉報人說明。
舉報人提供的資料不詳,致使受理人員無法與舉報人取得聯系,或提供的線索材料不全,且舉報人不協助、不配合,導致查處工作不能正常開展的,視為無效舉報,不能獲得獎勵。
對于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經查證屬實,并依法給予處罰的,市環保部門應當自處罰決定書生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以保密的方式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30日內,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指定地點辦理領獎手續,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辦理的,視為自動放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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