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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管理職責規定在武漢正式出臺
湖北省武漢市委市政府近日出臺《武漢市環境保護管理職責規定》,明確了各部門的環保職能;《職責規定》共15條,包括適用范圍、黨委政府職責、部門職責、保障措施落實等4個方面。
就建立健全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環境污染隱患和環境保護違法行為舉報受理和查處制度、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等方面做了具體規定。
為落實責任,《職責規定》規定了相應的保障措施,明確要求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建立健全目標責任制及考核機制,對不認真履行本規定、沒有完成年度節能減排工作目標或發生環境污染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對相關領導和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并在評優評先中實行“一票否決”;對認真履行環保職責、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及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為進一步推進行政執法與司法的有效銜接,《職責規定》還要求環保部門積極協調與檢察、公安部門建立完善環境行政執法協調機制,加強環境行政執法與司法銜接,做好環境違法犯罪案件移送工作。
《職責規定》對武漢市環保局、發改委、經信委、教育局、財政局、水務局、城管委等32個部門的環境保護職責進行了歸納、整理和明確的抓緊環境污染治理工作。
根據法律規定和相關職責要求,環保部門是環境執法監管的主要部門,負有向黨委政府提出加強環境綜合治理建議的責任。同時指出,環保部門并非是所有違法行為的監管部門,更不是改善環境質量的責任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