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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浙江省各級部門的聯合制定下出臺了《浙江省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這遵循了要按照“污染者付費”的原則,向排水單位和個人征收用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的資金。
專款專用屬于政府非稅收入
除了明確污水處理費的征繳對象和范圍,《辦法》還規定,污水處理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并專項用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以及污水處理費的代征手續費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在此之前,浙江污水處理費的性質和使用,是基于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城鎮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屬于經營性服務收入,不上繳財政。此次《辦法》的出臺,意味著污水處理費的資金性質發生了重大轉變,對作為防治水污染、保護環境職責主題的地方政府來說,有了更高的要求。
“誰污染誰買單”污水不能隨意排放
今年3月1日,由財政部、國家發改委、住建部聯合印發的《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施行,其中明確提出了“污染者付費”的原則。依照此辦法,浙江出臺相關規定明確污水處理費按照“污染者付費”的原則,由排水單位和個人繳納并專項用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的資金。這將會給浙江的污水治理工作帶來哪些改變?記者了解到,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一切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與個人,都應當按照一定的標準繳納一定的費用,以補償其污染行為造成的損失。
此外,《辦法》進一步明確了污水處理費的征繳范圍: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并已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的污水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依法進行處罰;單位或個人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后全部回用,或處理后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排向自然水體的水質標準,且未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不繳納污水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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