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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許可證應是政府的執法文件,排污單位的守法文書,也是其他政策手段實施的基礎和平臺。排污許可證制度將企業污染源所應遵循的所有要求明確化、細致化,具體到每個排污設備,規定了排污許可證申請、執行的排放標準、排放監測方案、達標的判別標準、記錄要求、報告要求及違法處罰等內容。而這些標準的設立,都是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設立。一旦企業違反,在許可證上也會注明對企業進行的相應處罰。因此,排污許可更應像是一個“中介”,這個文件承載了各種法規,對污染源所有的要求通過排污許可證來表達傳遞到單個企業,具有極強的針對性。未來推廣開來,對于防治企業污染來說,可謂是又一“重拳”。
但是,目前在排污許可證制度落地過程中,仍有幾點問題不能忽視。
首先,大氣污染、水污染、固廢污染各自特性具有明顯區別,因此在污染管理方式上也存在差異。大氣、水污染的排放管理應按照區域或流域來進行,而固廢污染具有局域性,應按照點源排放管理的形式來進行。污染物性質的不同,決定了許可證內容也不應該“一刀切”。
其次,排污許可證的管理要避免地方主義的干預。以佛山市為例,排污許可證需要向環保部進行申請,經環保部審核后才能發放。但未來隨著許可證制度工作的鋪開,地方環保部門是否具有代發的權力?倘若由地方政府代發,到哪個層級才能最小程度避免地方干涉同時又提升發放效率?最終環保部是否要對代發進行審核?這些都需要在實踐中進一步摸索。
再次,與美國動輒幾百頁的排污許可證相比,我國現行的排污許可證只有幾張紙,二者相差甚遠。專家認為,目前我國的排污許可類似于一個排污申請。這種申請只是在現行的環保法律法規上新增了一項制度,而并非其整合集成。這樣對于企業來說,要遵守的制度又多了一道,無形中增加了企業運營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