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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北京農村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規范項目建設和驗收管理,《北京市農村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項目實施暫行辦法》近日出臺實施。辦法規定,農村污水處理與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項目相關審批權限由市級下放至區級,市有關部門將加強對各區審批工作的政策指導。
今后,北京農村地區建設污水處理站的審批權將從市下放到各區。日前,北京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北京市農村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項目實施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規定下放審批權限,加快農村污水處理與再生水利用設施的建設。
《暫行辦法》規定了農村污水治理項目審批流程辦法。北京市以聯村或單村方式建設的農村污水處理(再生水)廠站、配套污水收集管線及再生水利用管線(包括干、支、戶管線)等設施的建設、驗收,均適用于《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規定,農村污水處理與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項目相關審批權限由市級下放至區級,市有關部門將加強對各區審批工作的政策指導。權限下放之后,審批流程減少,手續簡化,農村污水處理項目的建設將進一步加快。針對農村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項目管網建設,市財政部門還將給予建設資金的30%獎勵。
按照規定,各區政府根據第二個三年行動方案和與市政府簽訂的污水治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年度目標責任書,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區農村污水治理年度工作方案,確定農村污水治理村莊數量及設施建設數量。按照區域、流域相結合的原則,科學劃定農村污水治理工作責任區,打捆編制每個責任區的污水治理工作方案,確定實施單位,簽訂合作協議或特許經營協議,由實施單位負責實施。
屬地區政府按照“村選址、鎮(鄉)審核、區審定”的原則,組織區規劃國土、環保、水務、農業等部門和項目所在地鎮(鄉)政府、村民委員會,落實農村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項目選址。項目實施方案則由實施單位負責編制。《暫行辦法》規定實施方案應當達到初步設計階段的各項技術要求,分別經區水務、財政部門技術、資金審查并報區政府批準。
項目竣工后,區水務部門組織區發展改革、財政、環保、農業等部門以及項目設計、施工、監理和質量監督等單位組成驗收組,對項目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滿足考核要求的,核撥農村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經費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