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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湖北省持續保持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的高壓態勢,繼續鞏固工作成效,深入開展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專項行動,查處了一大批涉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案件。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領作用,加大教育警示,現將各地查辦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并對宜昌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天門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襄陽市生態環境局南漳縣分局、荊門市生態環境局鐘祥分局、孝感市生態環境局安陸市分局、鄂州市生態環境局葛店分局等相關辦案單位提出表揚。
案例一
襄陽市鄧某等人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
一、案情簡介
根據群眾舉報,2022年4月7日,襄陽市生態環境局南漳縣分局執法人員對南漳縣某機械公司閑置廠房進行現場勘察。經調查核實,鄧某伙同李某、丁某、章某等四人于2022年3月起,租用該機械公司一棟閑置廢舊廠房,自建臥式鍋爐2臺、冷卻水箱2個,用于從事醫用硫磺生產項目。現場檢查時發現,在廠房內及廠房外墻邊簡易防雨棚內堆放著褐紅色渣土樣物質和一堆塊狀原煤,散發著刺鼻味道。據鄧某介紹,堆放的褐紅色渣土樣物質是石油冶煉的廢渣,約110噸,用做生產醫用硫磺的原材料,原煤約8噸,但是廢渣的產地、來源、供貨渠道等情況,鄧某表示不清楚。
因涉案褐紅色渣土疑似危險廢物,襄陽市生態環境局南漳縣分局將相關情況通報南漳縣公安機關。4月20日,南漳縣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大隊聯合南漳縣公安局開展現場檢查,發現其生產設施已全部拆除,廠房內外堆放的大部分渣土和原煤被轉走。經詢問鄧某,鄧某表示不知道是誰運走的,也不知道運到哪里去了,執法人員電話聯系其他三人接受調查,三人均以各種理由推脫,拒不接受調查,也未向生態環境部門提供任何合法的許可證照。
鑒于上述情況,襄陽市生態環境局南漳縣分局立即委托具有司法鑒定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對疑似危險廢物的渣土進行危險性分析鑒別。7月13日,該檢測公司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涉案固體廢物為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險廢物,其危險廢物類別代碼為“900-000-38”。
鄧某等人在某機械公司自建的生產設施設備于2022年4月12日已全部拆除,為防止危險廢物對生態環境和周邊居民生產生活造成危害,襄陽市生態環境局南漳縣分局委托第三方處置公司對剩余的12.08噸危險廢物進行安全處置,并于2022年9月15日至16日安全處置完畢。
二、查處情況
2022年10月28日,襄陽市生態環境局南漳縣分局依法將鄧某等人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涉嫌污染環境犯罪案件移送至南漳縣公安局。2022年11月15日,南漳縣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對鄧某涉嫌污染環境一案決定立案偵查。
2023年2月7日,襄陽市生態環境局南漳縣分局會同南漳縣公安局赴山西省臨汾市及襄汾縣兩地開展危險廢物溯源調查,2月16日又赴湖北省應城市開展危險廢物去向調查。目前,南漳縣公安局已完成案件調查,將該案移送至南漳縣檢察院。
三、案件啟示
(一)緊盯線索,固定證據。本案是一起跨省跨區域轉運處置危險廢物的違法犯罪案件,涉案人員多、案情復雜,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由于當事人不配合,拒不提供涉案物質來源,生態環境執法人員無法確定該物質性質,生態環境部門及時委托具有司法鑒定資質的專業檢測機構進行取樣檢測,經監測分析,鑒定為危險廢物,為案件辦理提供強有力的證據依據。
(二)部門聯動,追根溯源。生態環境部門發現違法線索后,及時將案件線索移送給公安機關,兩部門分工協作、密切配合,組建聯合調查組,為準確判斷危險廢物來龍去脈,聯合調查組又先后2次遠赴山西省臨汾市、湖北省應城市對危險廢物來源及去向進行調查核實,經過大量走訪,確定該危險廢物來源于山西省臨汾市某化工廠,由郭某從該公司李某手中購買約110噸廢渣,轉運至南漳縣賣給鄧某等四人。事發后,四人懼怕受到處罰,聯系郭某私自將97.92噸廢渣轉運至湖北省應城市某化工廠處置。
(三)科學處置,杜絕隱患。為徹底消除環境風險隱患,襄陽市生態環境局南漳縣分局不等不靠、主動作為,及時與有資質的危險廢物處置單位溝通、協調,簽訂處置合同,合法科學處置危險廢物,用實際行動切實履行屬地監管職責,確保了當地的生態環境安全和群眾的環境權益。
案例二
荊門市丁某等人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7日上午10時左右,荊門市生態環境局鐘祥分局接群眾舉報,有人在自家后院非法填埋固體廢物,氣味刺鼻。經鐘祥市生態環境綜合執法大隊執法人員現場勘察,該固體廢物傾倒點位為大小約15m×4m的一土坑,該土坑內的固體廢物呈暗紅褐色并伴有刺激性氣味,初步判斷疑似危險廢物。經調查核實,某環保有限公司的代某某受委托于2023年3月20日與武漢某公司簽訂硫膏處置合同,代某某于3月 22 日和荊門市民寧某某簽訂處置協議,將硫膏交由寧某某處置,寧某某又聯系了丁某,丁某將硫膏填埋在自家后院宅基地。
二、查處情況
丁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禁止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的規定。2023年3月27日,荊門市生態環境局對丁某等涉嫌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的違法行為予以立案,并將案件有關情況通報公安部門,聯合公安部門開展傾倒溯源相關調查工作。
2023年3月29日,荊門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將該涉案危險廢物挖出并轉運至某公司倉庫內查封、扣押,最終共清運硫膏31車,共計188.08噸。其中純硫膏19車,重量 110.56噸;混合硫膏12車,重量77.52噸。目前涉案危險廢物及周邊被污染的土壤被原地查封,待當事人聯系有資質的第三方公司按要求進行安全處置。
2023年3月31日,荊門市生態環境局委托某司法鑒定所對丁某擅自處置的硫膏進行了司法鑒定取樣。5月25日,該司法鑒定所出具了鑒定報告,確定涉案硫膏系危險廢物。
2023年6月12日,荊門市生態環境局將丁某等人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一案的相關材料分別移送鐘祥市公安局和檢察院。2023年6月15日,鐘祥市公安局受理并立案偵查,目前該案正處于偵辦階段。
三、案件啟示
(一)啟動專項執法行動,全面宣傳營造良好氛圍。根據國家和省廳關于開展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專項行動的安排部署,荊門市生態環境局于今年2月初印發了《荊門市2023年打擊危險廢物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工作實施方案》,并開展了打擊危險廢物專項行動,同時利用各類媒體對該專項行動進行全面宣傳,營造了社會公眾積極參與專項行動的良好氛圍。該案的線索得益于群眾知曉專項行動、知曉舉報渠道,第一時間為生態環境部門提供案件線索,并協助案件的查辦。
(二)發揮群眾監督力量,共同打擊環境違法行為。依靠群眾監督是新時期污染防治攻堅的重要舉措,是打擊環境違法犯罪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力量源泉。當前非法傾倒危險廢物的地點有較強的隱蔽性,嫌疑人往往通過貨運等長距離運輸,利用夜晚和節假日將危險廢物傾倒在偏僻的村鎮、廢棄廠房等處,僅依靠生態環境等部門的執法力量難以第一時間發現此類違法犯罪活動,需要充分發揮群眾監督的力量共同打擊違法排污行為,從而保障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環境安全。
(三)利用司法聯動優勢,形成案件偵破合力。近年來,不法分子為了經濟利益不惜鋌而走險,此類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件往往具有涉及面廣、跨多個區域、涉案人員眾多、隱蔽性強等特點,無疑增加了案件查處難度。而在本案辦理過程中,荊門市生態環境部門、公安部門和檢察機關既各司其職,又加強溝通、密切配合、互相監督,充分利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的優勢,不斷形成強大合力,為案件快速偵破打下堅實基礎。
案例三
孝感市王某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案
一、案情簡介
2023年4月8日14時50分,孝感市生態環境局安陸市分局接群眾信訪投訴,反映“一個無手續、無資質的無名小型化工廠,非法生產排污”。安陸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大隊執法人員立即前往現場開展調查。經核實,王某的化工廠在未辦理任何合法手續,未向任何相關部門報備的情況下,于2022 年11月 5日開工建設,2022年12月24日開始生產,到2023年1月13日停產,此后再未生產。現場發現,其處理后的生產廢水存放在無防腐、防滲措施的收集池中,生產產生的黑色固體廢物露天堆放,無任何防護措施。
根據現場調查情況,考慮到該化工廠存在使用大量危險化學品,產生廢水和固體廢物的行為,可能涉嫌危險廢物刑事犯罪,執法專案組立即將的情況通報安陸市公安機關。安陸市公安機關接到通報后立即提前介入,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開展聯合辦案。
2023年4月9日,孝感市生態環境局安陸市分局委托某檢測有限公司對該小化工廠生產廢水、固體廢物和土壤進行取樣開展司法鑒定。鑒定結果顯示,王某小化工廠現場的廢水和黑色固體廢物屬于危險廢物(危險廢物代碼分別為:271-001-02、271-005-02)。經對廢水、固體廢物進行計量,現場遺留廢水147.2立方米,黑色固體廢物35.2噸,黃色固體廢物0.8噸。
二、查處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同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的規定。2023年4月10日,孝感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其現場的生產設施及物品進行查封,后因案情需要延期了查封扣押,并于2023年6月7日解除了查封(扣押),由安陸市公安機關按照辦案需要繼續對現場生產設施和物品進行查封。目前其產生的危險廢物及周邊被污染的土壤和水體被原地查封,等待當事人聯系有資質的第三方公司處置。
2023年5月6日,孝感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將該案移送至公安機關。孝感市公安局安陸市分局于當天立案偵查,并于2023年5月24日對犯罪嫌疑人王某實施拘留。2023年6月8日,安陸市檢察院對王某正式批捕。
三、案件啟示
一是該案件是安陸市執行《環境保護法》四個配套辦法、環境污染案件“兩法銜接”辦理的第一案件,充分彰顯了對違法排污行為的“零容忍”,打“組合拳”嚴懲不法企業的新要求;
二是生態環境部門和公安機關加強執法聯動,提高案件偵辦效率,增強環境執法威力;
三是生態環境部門取證準確,對企業違法事實認定清晰,查處措施果斷有力,對于違法事實認定清晰,處理到位;
四是案件查辦中,執法人員堅持“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原則,依托環境污染案件“兩法銜接”機制,發揚生態環保鐵軍精神,主動出擊,鐵腕治污。
案例四
鄂州市葉某作坊違法超標排放含鉻廢水污染環境案
一、案情介紹
2022年11月9日,鄂州市生態環境局葛店分局執法人員接到群眾舉報,反映有一家表面處理企業在夜間生產。執法人員立即前往現場調查。經現場勘查,該表面處理作坊未辦理任何環保審批手續,且未配套建設水污染防治等環保設施。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有6名工人正在對配件進行表面處理加工作業,地面有明顯水灘,作坊東南角有一條水溝與外環境相通,未經處理的廢水通過與該水溝連通的洞口直接排放外環境。經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外排廢水進行取樣檢測,檢測報告顯示,其外排廢水中PH、總磷、六價鉻、總鉻濃度均超過排放標準,其中兩次取樣的總鉻濃度值分別為7mg/L、20.6mg/L,平均值超出《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總鉻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三倍以上。
二、查處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規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2022年11月12日,鄂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葉某表面處理作坊相關設施、設備予以查封、扣押,因情況復雜,延長期限至2023年1月10日,查封(扣押)解除后該作坊已自行關閉。
2022年11月18日,鄂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將該案件移送至鄂州市公安局。鄂州市公安局葛店分局經調查后于2022年12月12日對當事人童某、葉某污染環境案進行立案偵查,于2023年4月3日向鄂州市華容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目前當事人童某、葉某已取保候審,案件正在辦理中。
三、案件啟示
(一)重視群眾舉報。群眾舉報是辦理生態環境違法案件的重要線索和來源。近年來,鄂州市生態環境局深入貫徹有獎舉報制度,高度重視群眾發現和舉報的環境違法問題,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應,堅決打擊環境違法行為。
(二)及時消除環境風險隱患。本案中,鄂州市生態環境部門對該作坊排放污染物的設施、設備依法實施查封、扣押,第一時間保留了證據,避免物證滅失,極大消除了潛在的生態環境安全隱患,有力的避免了生態環境事故的發生。
(三)拓寬辦理污染環境犯罪案件渠道。該案主要證據之一是第三方出具的監測報告,用監測報告來證明案涉廢水總鉻超過最高允許排放濃度三倍以上。該案的辦理打破了環境違法犯罪案件需司法鑒定報告的常例,為辦理環境違法案件拓寬了渠道,也提供了可供借鑒的實踐經驗。
案例五
天門市某公司超標排放含鉛廢水污染環境案
一、案情簡介
根據群眾投訴舉報,2023年3月23日上午,天門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聯合天門市環境監測人員對某公司進行現場勘察,發現該公司北側倉庫建有1條除油線和2條電鍍線,已安裝高頻電流、電鍍槽、清洗槽等設備,現場存有錫片、電鍍液等原輔料及已鍍軸瓦等成品。該公司電鍍區無廢水凈化處理設施,收集井內存滿廢水,收集井內的生產廢水經過1根軟管,利用水泵連接的水管直通倉庫外雨水井內。
2023年3月28日下午,天門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商請天門市公安局食藥環森支隊提前介入案件調查,聯合開展現場檢查及采樣勘驗。經現場取樣檢測,結果顯示:該公司收集井(車間廢水排放口)的廢水中,總鉛濃度為3.11mg/L、總銅濃度為1.40mg/L,分別超標14.55倍、1.8倍(《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表2總鉛排放濃度標準為0.2mg/L、總銅排放濃度標準為0.5mg/L)。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超標排放含重金屬(鉛)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2023年3月28日,天門市生態環境局依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對該公司生產設施設備進行查封,該公司隨即停止生產。
2023年4月26日,天門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將該案移送至天門市公安局。天門市公安局于2023年4月27日作出立案決定,目前正在偵辦中。
三、案件啟示
群眾投訴是發現生態環境違法線索的“利刃”。天門市積極出臺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極大地提升了群眾參與社會監督的積極性,彌補了基層生態環境執法監管的短板和盲區。在有效提升發現社會化問題能力的同時,切實解決了人民群眾身邊突出的生態環境問題,形成生態環境保護“共管、共治、共贏”的良好局面。
天門市生態環境局加強行刑銜接工作,及時商請天門市公安局食藥環森支隊提前介入環境污染犯罪案件調查。天門市公安局食藥環森支隊控制現場和主要當事人,天門市生態環境局開展現場勘查、取樣監測,兩部門相互配合,快速、精準、高效固定證據,確保案件在短時間內順利偵破。
在天門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進行現場勘察的同時,天門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同步對該公司涉嫌制造假冒偽劣產品進行調查,兩部門形成監管合力,共同打擊違法行為。
案例六
宜昌市某報廢車輛回收有限公司
通過暗管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廢礦物油案
一、案情簡介
2023年3月30日,宜昌市生態環境局在打擊危險廢物專項交叉執法行動中,根據商務部門提供的廢舊汽車拆解企業名單,對當陽市某報廢車輛回收有限公司開展現場執法檢查。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廠區內靠近東南廠界地面有油泥積存,東南廠界堡坎上設置有數個溢流口,廠區場地內的廢機油通過部分溢流口流出到外環境,其中一個溢流口專門設置有PVC彎管,彎管的下方菜地有修建一個小收集溝,收集溝后面埋有一截PVC管,PVC管另一端下方為水溝,菜地的土壤表面有廢機油油水混合物流淌的痕跡,溢流痕跡最終匯至廠區東北側山洪溝內流入玉陽河。執法人員當即對該公司東南廠界堡坎設置的多處溢流口進行封堵,同時對廠外拆解的汽車零部件進行了清理,分類入庫,并按要求規范設置危廢暫存間。
宜昌市生態環境局委托第三方檢測公司出具的監測報告顯示:該公司排入廠區外環境的油水混合物中廢機油的特征污染物中,石油類濃度為1.92*10?mg/L、總鉻濃度為0.153mg/L、汞濃度為0.68mg/L、砷濃度為36.3mg/L,均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同時,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和企業提供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該企業產生的廢機油屬于HW08廢礦物油與含礦物油廢物,屬于有毒性的危險廢物。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對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廢機油未建收集設施并采取措施來防止環境污染,在知曉廠區內廢機油及油泥存在溢流至外環境的風險情況下,通過廠界堡坎上設置的溢流口和PVC管道將廢機油直排至外環境,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兩高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項的規定,該公司通過暗管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廢礦物油涉嫌污染環境罪。
2023年4月25日,宜昌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將該案移送至宜昌市公安局。同日,宜昌市公安局將該案移交當陽市公安局。當陽市公安局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目前該案正在偵辦中。
三、案件啟示
1.在本案中,違法企業明知其行為會發生危害結果,仍對違法結果持放任態度,沒有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存在逃避監管的主觀故意。其行為涉嫌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質,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引以為戒,切實增強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履行好生態環境保護的主體責任,加強日常環境管理,不得對生產經營中存在的環境問題放任不管。
2.本案件線索來源于宜昌市生態環境局組織開展的打擊危險廢物犯罪專項交叉執法專項行動。宜昌市生態環境局通過部門聯動、異地交叉執法的方式,精心謀劃,多措并舉,提高了生態環境執法效能。在執法行動前,宜昌市生態環境部門與商務、公安等部門充分溝通,確定以整治廢舊汽車拆解行業為重點,使執法工作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在開展執法時,宜昌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人員采取“四不兩直”、交叉回避的方式,直入現場,直擊問題,及時鎖定證據,保證了執法效果。在案件查辦及后續工作中,宜昌市生態環境部門充分發揮“行刑銜接”工作機制作用,及時聯系公安機關介入,形成強大工作合力,有力震懾了涉危險廢物違法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