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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警示宣傳,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梳理了6起涉及自然保護地、建設項目、固體廢物、土壤、水、噪聲等領域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本次公布的案例中,崇左市通過群眾舉報發現并查處自然保護地內環境違法行為;南寧、防城港市對相關違法行為適用“雙罰制”對單位和責任人分別處罰,梧州市同時對產廢單位、受托人違反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制度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有力震懾相關企業;桂林、南寧市采取示蹤實驗、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檢測報告等方式進行取證,確保證據鏈完整,同時多部門協同執法,切實提高辦案效率。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對辦理相關案件的崇左、防城港、梧州、南寧、桂林市生態環境局提出表揚。
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案例一:崇左市龍州某農牧公司在風景名勝區內利用無防滲措施的溝渠、坑塘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簡介
2023年7月10日,崇左市生態環境局收到群眾關于“龍州某農牧公司養殖場偷排廢水至后山林地”的舉報線索,執法人員立即對龍州某農牧公司養殖場和周邊山谷進行調查核實。執法人員通過無人機巡查發現,該養殖場東側山谷有大量廢水排放痕跡。對該養殖場進行檢查發現,該養殖場1號廢水暫存池設置有1臺潛水泵、連接1條廢水管道。該廢水管道通往東側山谷無防滲措施的溝渠、坑塘、低洼處。溝渠、坑塘內貯存大量呈黑褐色、散發異味的廢水,山谷低洼處存有黑色污泥和廢水,山谷部分地塊農作物、植被已枯死。
經查,該養殖場位于花山國家級風景名勝區三級保護區內,無環評審批手續,養殖母豬約7000頭、仔豬約13800頭、育肥豬約12500頭。2023年3月,該養殖場1號廢水暫存池防滲膜出現破損,委托第三方公司進行維修。在未采取廢水消納處置措施的前提下,默許第三方公司在1號廢水暫存池內安裝抽水泵和管道,在養殖場東側山谷挖掘無防滲措施的溝渠、坑塘,并將1號廢水暫存池內的廢水抽往上述溝渠、坑塘。監測人員對該養殖場東側山谷處的溝渠、坑塘、低洼處的廢水進行采樣監測,監測結果表明,上述廢水的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濃度均超過《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596-2001)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
二、查處情況
龍州某農牧公司利用無防滲措施的溝渠、坑塘排放廢水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2023版)》的相關規定,2023年11月20日,崇左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處以罰款28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和《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不經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規定,2024年1月11日,崇左市生態環境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實施行政拘留。針對該公司存在的“未批先建”的違法行為,崇左市生態環境局已另案處理。
三、啟示意義
(一)自然保護地是生態建設的核心載體,在維護國家生態安全中居于首要地位。廣西自然資源價值有著極高的國際認可度和影響力,在國家生態安全和生態文明建設戰略格局中具有重要地位。目前廣西已建成自然保護地223個,其中自然保護區78處、自然公園145處。生態環境部門應持續加強自然保護地的監管執法工作,依法嚴厲查處涉自然保護地的環境違法行為,推動自然保護地得到有效保護。
(二)打擊環境違法行為離不開群眾的力量。生態環境部門鼓勵群眾依法有序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彌補基層生態環境執法監管盲區。本案生態環境部門接到群眾舉報后,第一時間組織執法人員赴現場調查,迅速固定證據,依法依規進行查處,有效震懾自然保護地內違法行為。
案例二:防城港市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案
一、案情簡介
2023年5月17日,防城港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防城港市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該公司正在生產。經查閱該公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和批復以及相關生產臺賬,發現該公司于2023年3月開始投料生產,但未按環評批復要求建設堿性紫5BN車間排氣筒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紅色基KD車間排氣筒實際建設高度僅為8m,與批復要求的25m不符。截至2023年5月17日,該公司共生產紅色基KD等半成品30噸、售出紅色基KD成品4.75噸。
另查明,錢某是該公司總經理,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知悉公司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即進行投料生產的事實。
二、查處情況
防城港市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的情況下即投入生產的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和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2023版)》的相關規定,2023年9月28日,防城港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公司處以罰款20萬元,同時對直接負責的公司主管人員錢某處以罰款5萬元。目前,該公司已完成相關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正在自主開展驗收工作。
三、啟示意義
(一)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是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重要內容。黨的十八大以來,在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學指引下,我國生態環境法治建設進入了立法力度最大、監管執法尺度最嚴、法律制度實施效果最為顯著的時期。2017年修訂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對相關環境違法行為實行“雙罰制”,該案依法分別對生產經營單位和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推動“關鍵少數”進一步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積極履職盡責。
(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約束項目與規劃環境準入的法治保障,是在發展中守住綠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線,對協同推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發揮著重要作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對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制度,預防建設項目產生新的環境污染和破壞生態環境,具有重要意義。企業應嚴格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合法合規生產經營。
案例三:廣西某鈦業有限公司未核實工業固體廢物處置受托方能力、受托方梧州某環保建材有限公司擅自傾倒工業固體廢物案
一、案情簡介
2023年3月16日,梧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廣西某鈦業有限公司進行生態環境領域風險隱患檢查,發現其固體廢物堆場內堆放的工業固體廢物鈦石膏明顯減少。經查,廣西某鈦業有限公司與梧州某環保建材有限公司簽訂鈦石膏處置協議,協議處置價格遠低于市場價格,同時梧州某環保建材有限公司無鈦石膏的處置以及消納能力。
在調查鈦石膏去向過程中,受托方梧州某環保建材有限公司多次故意提供虛假傾倒點信息,執法人員從中隨機抽取3個點,使用挖掘機進行挖掘,均未發現鈦石膏。經查閱地磅單、運輸車輛的運輸軌跡等證據,表明梧州某環保建材有限公司未對鈦石膏進行實際處置,而是于2022年12月21日至2023年3月9日期間,在廣西某鈦業有限公司廠區周邊6處實施傾倒,傾倒量近17萬噸。為形成完整證據鏈條,梧州市生態環境局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廣西某鈦業有限公司固體廢物堆場內堆放的鈦石膏和傾倒點的鈦石膏進行采樣檢測。結果顯示,上述鈦石膏中的鈦、鐵、鈣等特征元素含量高度接近,綜合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傾倒點的鈦石膏來源于廣西某鈦業有限公司固體廢物堆場。此外,采樣檢測結果表明,上述鈦石膏的浸出毒性未超過《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浸出毒性鑒別》(GB 5058.3-2007)標準限值,屬于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二、查處情況
產廢單位廣西某鈦業有限公司未對受托方梧州某環保建材有限公司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也未在合同中約定污染防治要求,將工業固體廢物交由無處置能力的受托方進行處置,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應當對受托方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在合同中約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九項和第二款規定,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結合《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2023版)》的相關規定,2023年9月21日,梧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廣西某鈦業有限公司處以罰款17.1946萬元。
受托方梧州某環保建材有限公司擅自傾倒工業固體廢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二款“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所需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2023版)》的相關規定,2023年9月21日,梧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梧州某環保建材有限公司處以罰款388.2377萬元。案發后,廣西某鈦業有限公司對違法傾倒的鈦石膏進行清挖,并運至水泥廠進行協同處置。梧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案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此外,梧州某環保建材有限公司在接受生態環境部門調查時,故意提供虛假傾倒點信息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資料”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條“違反本法規定,以拖延、圍堵、滯留執法人員等方式拒絕、阻撓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2023版)》的相關規定,2023年9月21日,梧州市生態環境局對梧州某環保建材有限公司處以罰款5.8131萬元,對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莫某處以罰款2.3669萬元。
三、啟示意義
(一)本案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對產廢單位違反規定委托他人處置工業固體廢物和受托方擅自傾倒工業固體廢物兩個違法行為分別進行處罰,并督促產廢單位對傾倒的工業固體廢物進行規范處置,消除環境安全隱患,有效杜絕委托方“一托了之”和受托方“收錢替人消災”的僥幸心理,對相關企業形成了強有力的震懾作用。
(二)案件調查過程中,執法人員提取產廢單位5000多份地磅單,逐一梳理分析,鎖定運輸車輛車牌號。調閱運輸車輛5000多車次的GPS定位,查清運輸車輛的行車軌跡,確定傾倒點6個,為準確認定違法事實提供強有力的證據支撐,對高效辦理同類型案件具有借鑒意義。
案例四:廣西某環保科技公司非法傾倒污染土壤案
一、案情簡介
2022年7月,南寧市生態環境局接到江南區治超站反映“裝載江南區某土壤污染治理修復項目污染土壤的貨車超載”的問題線索。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進行調查,發現該項目的總承包公司廣西某環保科技公司轉運污染土壤存在異常。執法人員調閱該項目修復方案發現,方案要求該公司應將13萬立方米污染土壤轉運至崇左、貴港市進行水泥窯協同處置,但其未能提供相關材料證明。執法人員即兵分兩路,一路聯合屬地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對污染土壤接收單位進行調查,一路調取該公司近900份過磅單進行梳理分析。經比對,轉運的污染土壤數量與接收單位記錄的接收量嚴重不符。
為查清污染土壤去向,南寧市生態環境局聯合交通運輸部門調閱運輸車輛的GPS定位,篩選出偏離正常路線的可疑區域,并進行了實地勘察,確認兩處污染土壤丟棄點,占地面積分別約為1000、2000平方米。經采樣檢測,丟棄點土壤中的特征污染物與轉運的污染土壤一致。經該公司相關負責人指認,確認丟棄點的土壤為該公司轉運的污染土壤。同時,根據檢測結果,該公司丟棄的污染土壤中,重金屬砷、銅分別超出丟棄點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的13.6倍、1.65倍,已對丟棄點周邊環境造成新的污染。此外,執法人員在調查時發現,該公司為掩蓋違法丟棄污染土壤的事實,還存在偽造過磅單虛假應對執法檢查的違法行為。
二、查處情況
廣西某環保科技公司在修復活動中對土壤和周邊環境造成新的污染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實施風險管控、修復活動,不得對土壤和周邊環境造成新的污染”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實施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對土壤、周邊環境造成新的污染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則》的相關規定,2022年9月30日,南寧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處以罰款16.125萬元,對該公司項目負責人處以罰款0.7079萬元。目前,該公司已完成丟棄污染土壤的清運整改,共清運45車1803.32噸(其中丟棄污染土壤1740.38噸)。
該公司偽造過磅單,虛假應付執法檢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被檢查者應當配合檢查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被檢查者拒不配合檢查,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理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則》的相關規定,南寧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處以罰款9.497萬元,對該公司項目負責人處以罰款1.0625萬元。
三、啟示意義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確了土壤污染責任人和土地使用權人的風險管控和修復義務,對于污染地塊應當如何修復、如何進行污染防治均有詳細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嚴格依法開展土壤修復活動,如未按照法律法規要求落實,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對污染土壤的違法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明確了對出具虛假報告、未按照規定進行風險管控或修復、拒不配合調查或者在接受檢查時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實行“雙罰制”,既有對單位的處罰,又有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本案中,依法對未按照規定進行修復、在接受檢查時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分別對單位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實施行政處罰,對于土壤污染責任人依法開展土壤污染風險管控修復等工作有警示教育作用。
(三)加強跨地市、跨部門協同合作,提高案件辦理效率。為查明污染土壤去向,辦案人員積極對接異地生態環境部門核實污染土壤接收情況,通過交通部門調取運輸車輛軌跡,最終鎖定具體位置。多部門協同聯動形成辦案合力,實現優勢互補,統籌推動案件快速辦理。
案例五:桂林市某科技公司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案
一、案情簡介
2022年6月17日,桂林市生態環境局接到群眾反映“桃花江有不明污水排入”的線索后,立即聯合城管部門赴現場排查。執法人員通過無人機巡查、現場摸排、蹲點守候相結合的方式,發現某家政公司人員伍某某等二人,正在將一輛吸污車內的廢水排放至一污水井內。桂林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立即制止上述行為,并聯合公安、城管、住建部門和第三方技術公司,對該污水井和桃花江入江口進行示蹤實驗,證實排入污水井的廢水通過桃花江入江口流入桃花江。
經進一步調查,上述吸污車內的廢水來源為桂林市某科技公司。該公司將未經處理的生產廢水從污染防治設施的中間工序即沼氣池、沉淀池抽出后,交由某家政公司利用吸污車轉運并排放至污水井,最終流入桃花江。此外,執法人員還查實了2022年5月28日至6月17日期間,該公司共將81車約460噸廢水通過吸污車排入上述污水井和其他污水井。
二、查處情況
桂林市某科技公司將未經處理的生產廢水從污染防治設施的中間工序抽出,交由某家政公司利用吸污車轉運并排放至污水井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則》的相關規定,2022年8月2日,桂林市生態環境局對桂林市某科技公司處以罰款47.9688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和《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七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通過不正常運行防止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一)將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不經過處理設施,直接排放的”的相關規定,2022年8月5日,桂林市生態環境局將案件移送至桂林市公安局實施行政拘留。
三、啟示意義
(一)實施調查實驗,形成完整證據鏈。案件辦理過程中,生態環境部門與城管、住建部門協作搜集證據,配合公安及時控制相關涉案人員。多部門聯合開展示蹤實驗,查清廢水的最終去向。同時,執法人員調取的桂林市某科技公司廢水外運單、廢水監測報告、示蹤實驗等證據之間相互印證,形成完整證據鏈。
(二)如何認定違法主體是本案的爭議焦點。桂林市某科技公司認為,其產生的廢水已委托某家政公司處理,且實際外排的行為也由某家政公司實施,因此某家政公司應當承擔違法主體責任。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桂林市某科技公司作為廢水的產生單位,無論通過委托還是其他方式處理廢水,均應當依法承擔廢水治理責任。
案例六:南寧市上林縣某采石場超標排放工業噪聲案
一、案情簡介
2022年6月,南寧市上林生態環境局接到群眾反映“上林縣某采石場噪聲擾民”的線索,執法人員立即赴現場進行核實,初步判斷該采石場進行碎石加工時噪聲較大。執法人員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公司,分別在晝夜的不同時段對該采石場弄貶1號、2號生產線以及金鑫富生產線廠界環境噪聲進行監測。結果顯示,該采石場弄貶1號生產線東面、南面、西面、北面廠界晝間噪聲監測值分別為73.2、69.7、66.3、67.0分貝;弄貶2號生產線東面、南面、西面廠界晝間噪聲監測值分別為72.3、65.6、66.6分貝;金鑫富生產線東面、北面廠界晝間噪聲監測值分別為60.8、65.6分貝。監測值均超過該采石場執行的《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2008)中表1對應的2類聲環境功能區晝間噪聲排放限值要求(60分貝)。
二、查處情況
上林縣某采石場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工業噪聲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排放噪聲、產生振動,應當符合噪聲排放標準以及相關的環境振動控制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無排污許可證或者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工業噪聲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則》的相關規定,2022年10月14日,南寧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采石場處以罰款3.5672萬元
三、啟示意義
(一)證據固定合法合規。該案通過委托有噪聲監測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檢測報告,依法可以作為企業超標排放工業噪聲的證據。在環境管理要求不斷提高、執法監測任務不斷增加的形勢下,政府通過購買社會環境監測服務方式,依法由有資質的第三方輔助開展執法監測工作,是解決生態環境監測能力不足的有效途徑。
(二)加強工業噪聲管理。該案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實施后,廣西查處的首例工業噪聲超標案件。通過案件查辦,倒逼采石場對一些噪聲較大的老舊設備進行更新,對噪聲源采取消聲、隔聲等措施,減少噪聲對周邊環境的影響。同時,對增強同類企業法治意識,營造知法守法良好氛圍具有積極意義。
來源:南寧市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