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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了解《水污染防治法》嗎?
為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以保障人體健康,保證水資源有效利用,我國1984年5月頒布首部《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進行了修正。《水污染防治法》做出來以下政策措施規定。
1.國家在開發、利用、和調度水資源的時候,應當統籌兼顧,維護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體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
2.國家實行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及地方補充排放標準,控制水污染,保護水環境。
3.按流域或者區域進行統一規劃,防治水污染。
4.合理規劃工業布局,對造成水污染的企業進行整頓和技術改造,采取綜合措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合理利用水資源,減少廢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5.建設項目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可能產生的水污染物和對生態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的措施。在運河、渠道、水庫等水利工程內設置排污口,應經水利部門同意。建設項目中防止污染的設施,必須執行“三同時”規定。
6.實行排污申報登記制度。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必須向環境保護部門登記。
7.實行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繳納排污費和超標排污費制度。
8.對實現水污染物達標排放仍不能達到國家規定的水環境質量標準的水體,實施重點污染物排放的總量控制制度。
9.對造成水體嚴重污染的排污單位,限期治理。
10.城市污水應當進行集中處理。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按照歸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據污水處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