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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鎮與城鎮生活污水處理技術差異顯著
對于城鎮地區,我國在線運行的城鎮污水處理廠中,一級物化處理工藝僅占1.9%,二級生化處理工藝占據主導地位,其主體處理工藝類型包括氧化溝(OD)工藝、傳統活性污泥法(CAS)、A2/O工藝、SBR工藝、A/O工藝和曝氣生物濾池(BAF)工藝,這6類工藝覆蓋了全國90%以上城鎮污水處理廠的主體工藝類型。
村鎮地區的生活污水處理則主要是采用建設費用和運行費用低并且運行維護簡單的生態處理方法,如人工濕地、穩定塘、砂濾及土壤滲濾等。
村鎮與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差別較大
目前,對于我國投入運行的城鎮污水處理廠來說,每個污水處理廠基本都有專門的技術人員負責處理設施的日常運行,污水監測設施也基本完善,實現了進出水水質的在線監測。我國住建部和環保部也都針對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管理出臺了指導性文件——《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CJJ60-2011)和《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來指導和約束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等。而村鎮地區的污水處理設施基本沒有專人管理,進出水水質也沒有實現每天監測,是一周甚至更長時間監測一次。由于運行管理方面的缺失,導致村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處理能力也比不上城鎮污水處理能力。
綜上所述,由于污水處理技術和運行管理方面的差異,對于村鎮地區來說,出水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是不合適的,需根據我國村鎮地區污水處理實際情況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污水排放標準。
村鎮生活污水排放標準的制定原則
《村鎮生活污水排放標準》的制訂以國家相關環境污染防治法、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環境質量標準體系為指導,以目前我國村鎮生活污水處理技術、管理水平、污染物排放現狀、環境保護目標以及未來發展趨勢為基礎,并借鑒環保先進國家的相關環境標準和排放標準進行編制,實現標準制定的科學性、先進性和可操作性。本標準編制應遵循以下原則:
(1)保護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促進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2)與我國現行有關的環境法律法規、標準協調配套,以國家水體水質目標治理與保護為導向。
(3)力求使標準做到科學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和經濟可行性。
標準制訂技術思路
第一,要針對受納水體的水環境功能要求和不同等級使用功能制訂相應的標準限值。標準至少應保護大多數水體的使用功能。
第二,標準制定需要與當地的經濟承載力相適應。村鎮生活污水排放標準的制定要與當地的經濟、技術和管理水平相適應,因地制宜、區別對待。以我國環境、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最大化為目標,優化我國村鎮生活污水排放標準與其他水質標準的相關關系,使其達到銜接、協調、統一、相配相容的關系。
第三,污水資源化應是我國村鎮生活污水治理的方向和趨勢。村鎮生活污水處理應優先考慮資源化利用,并符合相關利用標準。
污染物控制指標的確定
《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說明(暫行)》中指出,污染物控制項目的選擇要全面分析可能產生的污染物,主要依據為總量控制、對生態環境和健康的影響、各污染物項目之間關聯性等。村鎮生活污水處理后直接排放時,污染物控制指標可根據以下3個原則進行選擇:
(1)產生量較大,具有代表性的污染物。選擇的污染物應具有較大的產生量(或排放量),并較廣泛地存在于環境中。
(2)對人體、環境毒性強或對生態環境危害大的污染物。對污染物毒性的考慮,不僅要考慮化合物本身的性質,更要考慮其毒性可能導致的環境效應、生物效應以及對人體和環境的危害。
(3)應是村鎮基礎條件可檢測、可控制的污染物。優先選擇目前監測條件己具備或在短期內的處理技術可有效處理的污染物。
對于村鎮生活污水來說,含量最大的為有機污染物,氮磷等元素含量過多則會造成水體富營養化,對生態環境有危害。綜上所述,本次標準中控制性污染物主要是指有機物,氮、磷以及致病性微生物等物質。
由于我國村鎮地區普遍具有經濟、技術力量薄弱,不具備一些污染物的檢測能力。因此,村鎮地區生活污水污染物控制項目的選取要符合我國的實際條件,由于BOD5檢測費時費力,村鎮地區暫不具備檢測條件,故以COD濃度代表污水有機物濃度,氨氮濃度來表示污水中氮元素的含量,總磷表示污水中磷元素的含量,而pH和SS等兩項指標對于處理后污水的再利用和視覺效果有較大影響,檢測方法簡單,故本標準中具體的控制性指標主要包括:pH、COD、SS、總磷、氨氮等。
污水排放標準的分區、分類、分級
村鎮生活污水排放量約占我國生活污水總排放量的一半以上,但是處理率卻很低。據2014年環境公報顯示,對生活污水進行處理的行政村為5.5萬個,僅占行政村總量的10%。大量未經處理和處理后的村鎮生活污水最終排放至溝塘、農田、河流等,僅有較小比例回灌至農田等進行資源化利用。
污水排放標準中污染物濃度的確定要綜合考慮污水處理技術、當地環境容量以及處理后污水的資源化利用等條件。根據出水去向的不同,污水排放標準分為兩類,一類是資源化利用,一類是直接排放。
資源化利用:村鎮生活污水處理后回用于養殖水體的,其水質應符合《漁業水質標準》(GB 11607-89)的規定。村鎮生活污水處理排放后用于回灌地下含水層以補給地下水源的,其水質要求應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地下水回灌水質》(GB/T 19772-2005)的規定。村鎮生活污水處理排放后用于回用林業、草地的,其水質應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 5084-2005)的規定。
直接排放:根據前文對村鎮地區污水處理設施的調研結果,村鎮地區的污水處理技術根據處理程度的不同可以分為三類。第一類:沼氣池產沼能源化促進無害化處理技術;第二類:厭氧+生態聯合處理,厭氧+好氧一體化生物處理等;第三類:厭氧+好氧生物處理+生態組合處理等。
第一類污水處理技術—沼氣池,沼氣池處理的出水水質能較穩定地達到GB 5084-2005,可回用于農田灌溉。采用這類技術處理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自然水體。第二類污水處理技術—厭氧+生態處理或厭氧+好氧生物處理等和第三類污水處理技術—厭氧+好氧生物處理+生態處理等的出水水質如表2所示。
表2 不同處理技術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效果
污水處理技術 |
檢測項目 |
出水 |
厭氧+生態處理或 厭氧+好氧生物處理 |
COD/mg/L SS/mg/L 氨氮/mg/L 總磷/mg/L pH |
50~60 20~30 5~10 1~2 6~9 |
厭氧+好氧生物處理 +生態處理 |
COD/mg/L SS/mg/L 氨氮/mg/L 總磷/mg/L pH |
100~120 40~50 2~3 10~15 6~9 |
對于處理后的污水直接排放的地區推薦采用第二類和第三類污水處理技術,其中根據排放去向的不同,排放標準又分為二級(見表3)。出水排入湖、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域及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的污水,采用厭氧+好氧生物處理+生態處理,執行一級標準,相應的排放標準可按水環境容量和處理技術的處理效果來確定。排入稀釋能力大的開放式水體的污水,采用厭氧+生態處理或厭氧+好氧生物處理,執行二級標準,相應的排放標準也可按水環境容量和處理技術的可行性來確定。
表3 村鎮生活污水排放標準
標準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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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化利用 |
回用于養殖水體的,其水質應符合GB11607的規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后用于回灌地下含水層以補給地下水源的,其水質要求應符合GB/T19772-2005的規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后用于回用林業、草地的,其水質應符合GB5084-2005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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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排放 |
標準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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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排放標準 |
出水排入湖、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域及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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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排放標準 |
出水排入稀釋能力大的開放式水體 |
污水的排放標準應該考慮區域差異,村鎮不同的區域氣候條件、污水的進水水質、經濟條件及環境保護的要求不同,其出水標準亦應該區別對待。北方寒冷區域的村鎮污水處理可以考慮適當降低冬季的排水指標,同時考慮北方缺水的特點,排放標準應注重資源化利用。南方水網型村鎮,由于周邊水體富營養化嚴重,出水水質對氮磷要進行嚴格控制。
結論
我國村鎮地區污水排放標準相對缺失,由于城鎮污水處理廠與村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在技術選擇及運行管理方面的差異,村鎮地區廣泛執行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并不適合村鎮地區。
根據我國村鎮地區生活污水處理現狀及污染物的檢測能力,選取pH、COD、SS、總磷、氨氮等參數作為控制性污染物。按照污水最終去向的不同分為兩類:資源化利用和直接排放。對于處理后直接排放的污水,由于其受納水體的不同分為兩級,其中排入湖、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域及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的執行一級標準,推薦采用厭氧+好氧生物處理+生態處理技術;排入稀釋能力和環境容量大的開放式水體的執行二級標準,推薦采用厭氧+生態處理或厭氧+好氧生物處理。具體的排放標準可按水環境容量和處理技術的可行性來綜合確定。